1、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4条限定:未经准许,私行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做法,并恢复原状,能够依法予以罚金;致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到损失的,依法承受赔偿职责。有前款做法,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能够责令停止违法做法,迅速恢复交通。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5条也限定,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户措施,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无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换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无及时变换,招致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到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受赔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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