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刑法第196条的相关规定,以下四种情形属于信用卡诈骗罪: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恶意透支的。 这里所说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 而“非法占有为目的”也是有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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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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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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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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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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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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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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