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民法典允许夫妻双方可以自己约定财产的处理方式,拥有对财产的处理权。如果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非法同居等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此外,夫妻相互保持忠诚是婚姻关系最本质的要求,婚姻关系稳定与否很大程度上有赖于此。违约赔偿的“忠诚协议”,实际上是对民法典中抽象的夫妻忠实责任的具体化,完全符合民法典的原则和精神,所以婚内协议要符合法律的规定,符合民法典的原则与精神才合法。
2、第二、只要“婚姻协议”在制订时,婚姻双方自愿约定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约定的赔偿数额有可行性。同时,双方在协议中体现的是各自的真实意愿,并且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约。即婚内协议其内容要是双方自愿约定的,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也不损害他人公共利益的,才合法。协议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是在双方没有受到任何胁迫的平等地位下自愿签订的,协议的内容也未损害他人利益,因而当然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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