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丧假1-3天,结婚双方不在一地的另外给予路程假,此文件当时只针对国营企业。通常我们都按最长3天计算。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人口计生修正案草案对第二十五条作出修改:将“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修改为“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根据人口计生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由各省区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并于2016年元旦实施。按照修正案草案规定,从2016年1月1日起将取消晚婚假、晚育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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