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武器装备的管理、使用制度。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武器装备规定,非法出卖、转让军队武器装备的行为。
非法,是指未经军队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出卖、转让行为人依法配置、掌管和使用的军用武器装备。
出卖,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出售军用武器装备的行为。
转让,是指私下将武器装备赠与他人或者以此换取其他物品。根据武器装备管理法规的规定,武器装备依其质量状况,分为新品、堪用品、待修品和废品四个等级。
非法出卖、转让军队武器装备的,只要发生该行为,无论是否造成盈利的后果,均构成本罪,也不论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数额是否巨大,情节是否恶劣,均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本罪适用于申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的行为,将会造成破坏部队武器装备管理秩序、削弱部队战斗力的危害结果,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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