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的实用新型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2、主体适格;
3、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4、其他条件。
5、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二十二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第四十五条,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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