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经许可而制作或使用他人的肖像或者未经许可丑化、污损他人的肖像,利用信息技术伪造他人的肖像;
2、无正当理由,有时,虽未经许可,但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规定的合理使用行为,可认为有正当理由,不构成侵权;
3、造成不良影响。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肖像权消极权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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