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二十六条:一般是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会涉及到罚款。另外,只有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才需要健康证。
2.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3.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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