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市(县)区范围内。
(1)办理条件:迁入地的住所为合法固定住所,无居住条件的商业用房、违法建 造的房屋,不予登记常住户口。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常住户口落在同一家庭户的,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常住户口不得单独迁移。
(2)办理手续:
① 书面申请报告;
②家庭成员身份及相互关系证明;
③私有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或者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
④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办理程序及时限:在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办理。
2、对迁往县外、省(县)外的户口 :
(1)需取得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准迁证(考取大中专院校的新生和大中专院校毕业生除外)。
(2)办理手续:
①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准迁证 ;
②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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