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含复婚、补办结婚登记)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归档:
(1)《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2)《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或者《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
(3)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出国人员、华侨以及外国人提交的《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各种证明材料(含翻译材料);
(4)当事人身份证件(从《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复印件;
(5)其他有关材料。
以上(5)中的“其他有关材料”包括有特殊情况的当事人提供的补充材料,如为聋哑人办理结婚登记时证明人询问后写成的书面说明等材料。
标签:
免责声明:本文系转载,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旨在传递信息,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
本文地址:http://www.kidbbs.com/falvbk/16030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