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公益诉讼是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对违反法律,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按照民事诉讼程序依法审判并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诉讼。
2、民事公益诉讼的直接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但公益诉讼仅仅是对国家机关执法能力不足的补充与协助,而非取代国家机关进行执法活动。民事公益诉讼的建立可以更方便、更有力的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3、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一般是与民事诉讼标的无直接的利害关系的特定的国家机关、组织或者个人,换言之,不直接受害也能起诉;而一般民事诉讼的原告必须是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他人发生争执或者权益受到侵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4、诉讼标的从其最简单的含义上来讲就是诉讼的对象,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受到侵害或者有受侵害之危险的社会公共利益;而一般民事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之间争议的私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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