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信用卡在该罪中是犯罪工具,而不是犯罪对象。
(一)客体方面
本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即信用卡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二)客观方面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四种形式: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是信用卡诈骗罪的重要表现形式。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是指因法定原因而失去效用的信用卡。
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仅指冒用他人的合法信用卡,而不包括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如果行为人明知是伪造或者作废的信用卡而冒用的,应属于使用伪造的或者作废的信用卡行为。
4、恶意透支。恶意透支可分为一般违法性的恶意透支和犯罪性的恶意透支。
(三)主体方面
根据刑法规定,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四)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为人主观上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不能构成本罪。在此应指出的是,在信用卡诈骗罪的各种行为中,行为人因行为不同,其犯罪故意 也各有其特定内容而不尽相同。例如,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是伪造或者作废的信用卡,否则,不能构成本罪。在信用卡透支的情况下,区分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也应当从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来分析,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则是恶意透支,反之,则是善意透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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