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信用卡4万每个月还款500不会被判刑。根据刑法第196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而且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其中利用信用卡,需要具备以下情况:使用伪造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所谓恶意透支,根据《刑法》第196条第二款的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这个才能叫恶意透支。如果每个月都有还款500的行为,就不能算是恶意透支,构不成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要素,所以,欠信用卡4万每个月还款500不会被判刑。扩展资料: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在主观上的差异。两者在客观上都是造成了透支,但善意透支的行为人主观上有先用后还的意图,届时归还透支款和利息,而恶意透支的行为人透支是为了将透支款占为己有,根本不想偿还或者也没有能力偿还,在行为上采取潜逃的方式躲避债务。依照《刑法》的规定,行为人除了实施上述四种行为之一以外,还必须具备数额较大的要件。如果数额不大,即使有上述行为,也属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至于什么是“数额较大”,目前尚无明确的司法解释。但根据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是指5000元以上。信用卡诈骗罪的数额较大的起点可以参照此规定以5000元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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