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进行股权转让,所转让的权利包括:
1、请求分红权:
2、发给股权证明或其他证明文件的请求权;
3、股东会议的召集权、表决权;
4、知情权和查阅权;
5、股权优先认购权;
6、股东的权利损害的救济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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