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证采矿,情节严重的,可以按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理,本质上就是一个侵犯他人财产权的行为,从总体上说。这里的秘密性是指行为人未经有关部门许可,非法采砂的数量不大,此种情形就不能再以盗窃罪论处。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一)无许可证的;(二)许可证被注销、吊销、撤销的;(三)超越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或者开采范围的;(四)超出许可证规定的矿种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五)其他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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