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理由和主要证据。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民事赔偿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
2、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有关规定:当事人仅对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
标签:
免责声明:本文系转载,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旨在传递信息,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
本文地址:http://www.kidbbs.com/falvbk/21708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