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236条的规定,处罚为:
1 、犯本罪的,处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1 )强奸妇女情节恶劣的。主要是指利用残酷的暴力手段如捆绑、捂嘴、卡脖等强奸妇女的;在行奸过程中肆意蹂躏妇女的;长期多次对某一妇女进行强奸的;强奸精神病患者、严重的痴呆症患者、孕妇、病妇的等等。
( 2 )强奸妇女多人的,既可以是多次强奸多名妇女,又可以是一次强奸多名妇女,多人是指 3 人以上,既包括妇女 3 人以上,又包括妇女、幼女共 3 人以上,但不包括幼女 3 人以上。
( 3 )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是指车站、码头、医院、学校、公园、剧院等人来人往较多的场所。
( 4 )二人以上轮奸的。是指两名以上的男子在同一较短的时间内出于共同的强奸故意对同一妇女先后轮流强奸的行为。
( 5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是指行为人在强奸妇女之前或在强奸过程中故意使用暴力或因自己的性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重伤或直接导致当场死亡或经治疗无效死亡。如果出于杀人故意而采用暴力将其杀死后再进行奸尸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奸尸作为一个严重情节考虑。如果行为人在强奸妇女后,出于报复、灭口、逃跑又将妇女杀害或伤害的,应数罪并罚。其他严重后果,是指因强奸行为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婚姻破裂的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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