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股东分红权的形式
1、以上市公司当年利润派发现金;
2、以公司当年利润派发新股;
3、以公司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
从法律层次上说,股东的分红权是一种自益权,是基于投资者作为股东个体身份所具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一旦受到公司、公司董事或第三人的侵害,股东就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寻求自力救助。如要求召开股东会或修改分配预案 或司法救济以维护自身的利益。理论上股东的分红权是股东的一种固有权利,不容公司章程或公司机关予以剥夺或限制,但实际上,由于股东权是体现为一种请求权,它的实现是有条件的:
二、应满足的条件
(一)以当年利润派发现金须满足:
1、公司当年有利润;
2、已弥补和结转递延亏损;
3、已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和5%-10%的法定公益金;
(二)以当年利润派发新股除满足第1项条件外,还要:
1、公司前次发行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
2、公司在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录;
3、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到同期银行存款利润;
(三)以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除满足第2项1-3条件外,公司在最近三年连结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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