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以的。
依照我国刑法第78条之规定,减刑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这里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都属于自由刑的范围。其中,管制是限制自由刑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是剥夺自由刑。由此可见,我国刑法中减刑,主要是指缩短自由刑的执行期限,因而与其他刑罚执行中的减轻制度得以区分。
由此可见,一年零十个月也是上述可以减刑的范畴。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 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 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 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 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 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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