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是不可抗力的发生直接导致作为转让标的的股权消灭而导致履行不能的风险。二是不可抗力的发生不会致使股权消灭而导致履行不能,而会使股权的价值急剧减少的风险。合同签定中的风险主要表现在合同主体瑕疵,股权瑕疵和程序瑕疵。合同签定中的风险主要表现在合同主体瑕疵,股权瑕疵和程序瑕疵。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一百四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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