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会根据灾害的损伤程度,适当的进行救助,而非赔偿。
自然灾害包括:
气象灾害。主要包括暴雨,干旱,高温,热浪,冷害,冻害,浓雾,酸雨等。
海洋灾害。主要包括风暴潮,海啸,赤潮,海岸带危害等。
洪水灾害。主要包括暴雨,泥石流,融雪洪水,山洪,溃坝洪水等。
地震灾害。主要包括隔落地震,矿山地震,构造地震,水库地震等。
鼠害。包括森林生物灾害,森林病害,森林鼠害。
农作物生物灾害。主要包括农作物病害,农作物虫害,农作物草害。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二十一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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