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黑恶 势力的犯罪行为包括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等。
1、在农村地区侵占国家和集体财产,垄断各类矿产资源,破坏新农村建设,把持基层政权,欺压残害农民群众,扰乱一方治安秩序的农村黑恶 势力,及恃强凌弱的“街霸、村霸、乡霸”和宗 族黑恶 势力;
2、在夜总会、酒吧、洗浴中心、网吧等娱乐服务场所中,收取“保护费”,组织卖淫,吸食、贩卖毒品的违法犯罪团伙和人员,以及在娱乐场所护场滋事,或长期混迹于娱乐服务场所、夜市排档,参与打架斗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的各类“黑保安”和黑恶 势力;
3、盘踞在建设工程、交通运输、仓储物流、批发市场、集市贸易等行业领域中,破坏正常经营秩序,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敲诈勒索,控制运营线路、抢拉客源、强占货源,暴力打压竞争对手的“市霸、行霸”类黑恶 势力;
4、开设地下赌场、地下钱庄和高利放贷公司,恐吓、殴打他人,暴力讨债以及插手各类矛盾纠纷,扰乱社会秩序的地下“出警队”和黑恶 势力;
5、利用网络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散布谣言,辱骂恐吓他人,网上煽动滋事闹事,故意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寻衅滋事的违法犯罪人员;
6、追逐社会热点,蓄意借机滋事,聚集起哄闹事,敲诈勒索,扰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的违法犯罪人员;
7、目无法纪,不服从执法人员现场劝诫,阻挠执法人员现场执法,辱骂、纠缠、殴打现场执法人员,妨碍公务的违法犯罪人员;
8、有其他涉黑涉恶行为的违法犯罪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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