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
第一,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土地承包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第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第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第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的强制性规定。在土地承包合同中,这些强制性规范有:
⑴发包方违反民主议定原则越权发包或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土地承包合同无效。
⑵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擅自转包、转让的无效。
⑶代理人超越代理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土地承包合同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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