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2、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拘留,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应经院长批准,作出拘留决定书,由司法警察将被拘留人送交当地公安机关看管,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3、司法警察持院长签发的拘留决定书,可以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教育措施。
被执行人在有条件执行时拒不执行,下达传票三次拒不到庭履行义务的,暴力抗法的。有以上情形之一者执行法官可拘捕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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