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9-11 07:53:59
衡阳市促进旅游产业发展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全域旅游战略,进一步拓展衡阳市旅游客源市场,吸引更多的国内外游客来衡观光旅游、休闲度假,促进全市旅游业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旅游奖励资金在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旅游发展资金中列支。
第三条 项目资金的申报、审核、审批、拨付、绩效评价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游客均指单团人数在10人以上的团队游客。
第五条 旅游奖励资金实行项目申报制,按年度一次性兑现。
第二章 奖励项目和标准
第六条 引客入衡奖
(一)人数奖
1.境内游客(含研学学生)
一日游:旅行社从市外组织游客来衡旅游,游览1个收费旅游景区,全年累计达到3000人以上,每人次奖励10元。
二日以上游:旅行社从市外组织游客来衡旅游,游览1个以上收费景区且住宿1晚以上,全年累计达到3000人以上的,每人次奖励15元。
2.境外游客
旅行社组织境外游客(含港、澳、台)来衡旅游,游览1个以上收费景区,且在市区住宿1晚以上,全年累计达到1000人(含1000人)以上的,每人次奖励40元。
(二)交通补助奖
1.旅游包机奖
旅行社组织包机(非正常航班)来衡旅游,在南岳机场起降、游览1个收费景区且住宿1晚、人数60人以上,每架次奖励2万元。
2.旅游专列奖
从市外组织专列来衡旅游,游览1个收费景区且住宿1晚以上(高铁一趟300人、普快一趟500人以上),每趟奖励2万元。
3.旅游自驾车队奖
从市外一次性组织自驾车30辆、人数90人以上来衡阳游览1个收费景区且住宿1晚以上,每个车队每趟奖励1万元。
4.旅游大巴车队奖
从市外一次性组织300人以上大巴车队来衡阳,游览1个以上收费景区且住宿1晚以上,每趟奖励1万元。
第七条 迎客入村奖
全年累计组织游客到乡村旅游点游览并就餐1餐以上,人数2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每人次奖励10元/人;5000人以上,每人次奖励20元。
第八条 旅游节会奖
经市政府批准承办的国家、省、市级文旅节会,实行一事一议,根据实际情况奖补。
第九条 品牌创建奖
1.旅行社
新评为三星级旅行社且当年「引客入衡」1万人以上,奖励5万元;新评为四星级旅行社且当年「引客入衡」2万人以上,奖励10万元;新评为五星级旅行社且当年「引客入衡」3万人以上,奖励15万元。
2.景区(点)
(1)新评为5A级、4A级、3A级景区分别奖励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
(2)新评为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新评为国家级、省级营地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
(3)新评为国家级、省级乡村旅游重点村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新评为五星级、四星级乡村旅游区(点)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3.住宿
(1)新评为五星级旅游饭店、旅游民宿,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新评为四星级旅游饭店、旅游民宿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新评为三星级旅游饭店、旅游民宿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2)采取「公司+农户」模式,且连片建设开发20户以上的乡村民宿,按每户1万元的标准予以奖励。
第三章 奖项申报、审核与资金拨付
第十条 申报
(一)相关要求
1.申报引客入衡奖、迎客入村奖、品牌创建奖均以国家、省、市旅游官网公布信息为准。
2.承接市外学生来衡的研学活动,需在市文旅广体局和相关职能部门共同确定的研学机构开展,并进行研学活动2日(含)以上。
3.游览景区景点、住宿酒店仅限市文旅广体局和相关职能部门公布认可的。
(二)所需资料
所有奖项都需提供《衡阳市旅游产业发展奖励申报表》、各奖项对应的附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申报时间
1.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对象,须在每年的7月31日之前向市文旅广体局报送上年度申报奖项资料,逾期不申报,视为放弃奖励。
2.各旅行社每月5日之前,向市文旅广体局提交上月「人数奖」和「交通补助奖」所需资料。
第十一条 审核
市文旅广体局、市财政局建立联合审核机制,审核结果在官方网站予以公示。
第十二条 拨付
市文旅广体局会同市财政局拟定奖励资金分配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将奖励资金拨付至奖励对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检查。对拒不接受检查的暂停或停止拨付奖励资金;已经拨付的,由文旅广体局会同市财政局收回奖励资金。同时,取消其2年内的申报资格。
第十四条 市文旅广体局每年应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目标实现程度、资金使用效益等进行绩效自评,市财政局在部门绩效自评的基础上开展绩效评价,检查和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奖励资金的主要依据。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奖励资金。如发生上述违法行为,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文旅广体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出台后,其他有关奖励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衡财外〔2016〕466号文件)「关于印发《衡阳市促进旅游经济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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