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8-31 09:29:39
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开具条件
1、南京本市户籍、家庭名下无自有住房。
2、购房证明开具之日前2年内无自有住房登记信息和交易记录,包括房屋赠予、房产交易转让(含份额交易)、通过司法途径转移的房产等均纳入交易记录或登记信息。
3、购房证明开具之日前1年内在我市连续缴纳12个月城镇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对于无法提供城镇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的,须南京户籍满5年。
符合南京既有住房限购政策,但不符合无房家庭认定标准的人员,按照普通家庭购房政策执行。
非本市户籍
目前的政策是非南京户籍人员提供个人6个月社保证明即可开具购房证明,且征缴方式不作区分,个人补缴或单位补缴均可。
(个人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资格的,不受此限;其他各类人才仍按照相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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