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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珠海共享单车运营企业义务要求(珠海 共享电单车)

来源: 最后更新:22-09-09 02:43:33

导读:《珠海经济特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对珠海共享单车运营企业有什么要求?珠海本地宝为您整理了相关信息,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珠海经济特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七条,对运营企业的义务作出了规定:

  (一)应当主动提供共享单车电子身份数据;

  (二)应当按照区政府规定的运维比例要求配备相应的运维车辆和人员;

  (三)应当按照区政府街区分级管理要求进行应急处置;

  (四)应当将用户押金、预付金专用帐户与企业日常账户分开;

  (五)退出运营时应当提前六十日公示、退还用户押金和预付金、车辆全部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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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区政府  押金  应当按照  车辆  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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