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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澄海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通告 汕头市烟花爆竹燃放规定

来源: 最后更新:22-09-10 03:26:52

导读:坚持执行澄海城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许可不得举办焰火燃放活动,澄华、凤翔、广益街道城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汕头市澄海区应急管理局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汕头市澄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汕澄应急通〔2021〕1号

关于规范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通告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规范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行为,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七号)、《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凡在汕头市澄海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含进出口企业)和零售单位,必须领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工商营业执照,并取得应急管理行政部门颁发的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经营许可证后,方准从事经营活动。已取得上述合法证照的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从事经营活动。

  二、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向区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方可进行道路运输。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许可从事道路运输烟花爆竹及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许可不得举办焰火燃放活动。坚决打击取缔燃放发射高空礼花弹、地面炸炮和危害公共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四、坚持执行澄海城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澄华、凤翔、广益街道城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五、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打击非法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举报电话:

  汕头市澄海区应急管理局:0754—85855050

  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0754-85886735

  汕头市澄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0754—85877478

  特此通告

  汕头市澄海区应急管理局

  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

  汕头市澄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19日

标签: 澄海  烟花爆竹  汕头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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