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9-14 02:45:38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承担以下保障责任:
(一) 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对符合所属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如未经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报销结算的,本产品不承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经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保险补偿后发生的自负费用和合规自费费用合计,累计超过3万元的剩余部分,苏惠保按比例支付。具体费用段和支付比例如下:
累计给付金额达到100万元时,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二) 重度恶性肿瘤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初次罹患恶性肿瘤-重度(见附件一重症定义1)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治疗的,按照每日100元给付重度恶性肿瘤住院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首次住院如未满10天,本产品保底给付1000元,后续住院按照实际住院天数给付重度恶性肿瘤住院津贴保险金。对被保险人给付重度恶性肿瘤住院津贴保险金以6000元为限。一次或累计赔付金额达到6000元时,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三) 特定高额自费药械保险金
苏惠保特定高额自费药械费用责任无免赔额要求。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经指定专科医生开具处方,在医疗机构或特定高额药械指定药店购买符合《苏惠保特定高额自费药械目录》支付范围的药械费用,保险公司给付该项责任保险金。支付比例如下:
累计给付金额达到100万元时,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四) 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及CAR-T疗法药品保险金
1、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恶性肿瘤-重度在上海市质子重离子医院暨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质子重离子中心内接受质子、重离子治疗的,对其所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定位及制定放疗计划费用,以及实施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费用(不包括床位费、化疗费等其它费用),保险公司给付该项责任保险金。
2、CAR-T疗法药品保险金: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经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的指定专科医生开具处方,在CAR-T药品指定药店购买符合《CAR-T药品目录》的药品费用,药品数量限2种(具体药品描述见附件四),保险公司给付该项责任保险金。支付比例如下:
每项责任累计给付金额达到100万元时,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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