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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区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来源: 最后更新:22-09-18 01:28:03

导读:目前,南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就《南通市市区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依照此办法完成加装电梯的本单元全体业主,可以申请政府财政补贴,详见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文件依据)为适应社会发展,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及《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南通市市区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指导意见》(通住建发〔2019〕109号)试行情况和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加装电梯应当遵循“业主自愿、政府服务、因地制宜、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崇川区、通州区、海门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区域内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以下简称加装电梯),并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城市规划、土地使用、环境保护等法律、规范和标准;

  (二)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未列入危房改造和征收范围及计划;

  (三)经本幢或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

  (四)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无电梯、非单一产权的普通多层住宅。

  第四条 (实施主体)本幢或本单元出资加装电梯的全体业主为加装电梯项目的建设者(以下称为建设者),承担电梯的建设、管理、安全等义务。

  建设者可以在本幢或本单元中推选1-2名业主为代理人,也可选择原产权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服务机构为代理人。

  建设者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签订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

  第五条 (资金筹措)加装电梯所需建设、运行使用、维护管理等费用,应当由建设者共同承担,具体费用分摊由建设者根据楼层、面积等因素协商确定。

  按照本办法完成加装电梯的本单元全体业主,可以申请政府财政补贴。出资加装电梯的建设者,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二章 实施程序

  第六条 (制定方案)符合加装电梯条件的建设者,应当自行协商制定加装电梯方案,并就以下事项达成书面协议:

  1.加装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分摊方案;

  2.电梯运行、保养、维修等费用的分摊方案;

  3.确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自行管理的,出资加装电梯的全体业主为使用管理单位;委托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为使用管理单位;

  4.加装电梯设计方案。经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符合建筑设计、结构安全、电梯救援通道、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等相关规范、标准的设计方案。涉及抗震安全的,经5名(含)以上专家论证,并出具论证意见;

  5.拟加装电梯的房屋产权人同意比例及详细证明材料;

  6.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同意。

  建设者应当将加装电梯方案和相关协议提交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区政府(管委会)指定的部门复核备案。

  第七条 (方案公示)建设者应在拟加装电梯所在物业区域显著位置及本幢或本单元出入口就业主同意加装电梯的书面协议和设计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对公示情况,由建设者形成公示报告。

  公示期内收到实名制书面异议的,建设者应当与异议人充分协商,并在公示报告中载明与异议人的协商情况。

  第八条 (规划许可)建设者应当向行政审批部门专设的加装电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办理窗口申请办理许可手续,提供下列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书;

  2.本幢或本单元业主身份证、不动产权属证明复印件;

  3.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

  4.加装电梯住宅原施工图及地质勘查报告;

  5.经公示的书面协议;

  6.加装电梯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7.方案公示报告以及与异议人协商情况说明;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建设者提供的材料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九条 (施工许可)加装电梯工程,对于符合施工许可证办理条件的,建设者应当通过“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依法办理相关土建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 (其他许可)加装电梯涉及消防的,建设者应当到住建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改造涉及到人防工程的,须到人防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涉及到供电、供水、通信、燃气等管线改造的,须到对应的部门(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工程施工)建设者应向属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办理加装电梯工程开工告知手续。

  施工单位应当在电梯安装施工前,向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室办理开工告知手续;电梯安装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向具有法定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监督检验,并提交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机房(机器设备间)和井道布置图等技术资料。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区政府(管委会)应当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指定相关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督促加装电梯工程项目实施主体等参建各方做好施工现场管理,确保施工质量安全。

  第十二条 (竣工验收)建设者应当对加装电梯工程的安全施工负总责,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电梯企业等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工程竣工后,建设者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电梯企业等对加装电梯工程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可邀请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参加。

  建设者应依法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电梯的显著位置。

  电梯安装竣工并经监督检验合格后30日内,建设者应当按规定及时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工程档案,符合要求的,由市城建档案馆出具《建设工程档案接收证明书》。

  第十三条 (维护管理)加装电梯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电梯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监督管理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执行,符合相关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是电梯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电梯维保企业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且签订合同,保障电梯的安全使用。

  第三章 政策措施

  第十四条 (明确政策)规划设计要以实用性为原则,不得侵占城市道路,不得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应尽量减少占用现状绿化,原则上不减少小区绿化面积,可根据实际对小区内部绿化进行调整;尽量减少对周边相邻建筑的不利影响,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住宅使用空间,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在满足消防、安全条件,保障各项功能正常适用的前提下,加装电梯体量不纳入建筑间距计算;加装电梯新增部分,不再另行测绘,不计入各分户业主的产权面积,不再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十五条 (保障措施)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统一公布有资质的加装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名单等信息,方便业主自主选择。

  第十六条(工作职责)按照“市级指导、区级负责、街道(镇)组织、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推进加装电梯工作。

  市住建、财政、行政审批、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人防、发改、市政园林、公积金、供电、水务等市级部门(单位)负责按照各自分工履行相关工作职责。

  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加装电梯的组织实施、统筹协调和安全监管,建立由相关部门(单位)参与的工作协调落实机制,并指定部门对加装电梯具体工作进行全程指导、协调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推动加装电梯工作,做好政策宣传、排查摸底、指导监督、矛盾协调等工作。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负责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做好加装电梯相关工作。

  各专业管线单位负责加装电梯涉及供水、供电、通信、燃气等线路的迁改、迁移等相关工作。

  原房改房售房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加装电梯工作予以协助和协调。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配合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

  第十七条 (财政补贴)按照本办法完成加装电梯的,经申请予以本单元全体业主财政补贴。补贴标准为:住宅楼为七层及七层以上20万元/台、六层18万元/台、五层16万元/台、四层14 万元/台,车库及阁楼不纳入楼层数计算。崇川区补贴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通州区、海门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补贴资金由区财政承担。

  建设者应当先行出资完成加装电梯,自加装电梯完成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本单元全体业主可以持相关材料,向区政府(管委会)指定的部门申请补贴。补贴的具体分配额由本单元全体业主共同协商决定。

  由原建设单位、社会投资等非建设者加装电梯的,不得申请财政补贴。

  自《南通市市区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指导意见(试行)》(通住建发〔2019〕109号)颁布至本办法施行前,崇川区已完工项目,原则上参照执行,若政府已承担相关费用的,在补贴时扣除。

  第十八条 (公积金提取)按照本办法出资加装电梯的建设者,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直系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加装电梯个人分摊费用。

  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提取总额合计不得超过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费用扣除政府财政补贴后的个人分摊金额。

  建设者应当自电梯使用证书登记之日起一年内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因加装电梯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加装电梯的,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南通市市区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指导意见(试行)》(通住建发〔2019〕10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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