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9-19 09:56:58
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监管,规范收费行为,促进南通市市区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切实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7〕9号)和《关于推进民办教育收费改革的指导意见》(苏价费〔2018〕6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含崇川区、港闸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市区幼儿园收费管理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办幼儿园收费
1.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基准收费标准调整为:省优质园520元/生/月,市优质园420元/生/月,合格园360元/生/月。
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上浮幅度分别最高不得超过同等级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基准收费标准的10%、20%、30%。为保持收费标准相对稳定,分步实施浮动,2018年新学年,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公办幼儿园可视情况分别在同等级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基准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最高上浮10%、15%、15%;2019年新学年起,各幼儿园可根据自身办园实际成本和政府投入等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新建幼儿园(含设立分园)暂未定级的,由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提出初步认定等级及试行收费标准意见,经同级价格、财政部门审核后执行,并报市教育、价格、财政部门。待定级后对照规定的标准执行。
2.公办幼儿园为不满3周岁婴幼儿提供早期保育教育服务的(含小托班),收费标准在正常保教费收费标准基础上可以上浮,上浮额度最高不超过80元/生.月。
3.全日制公办幼儿园接受家长委托,在非保教时间(周一至周五下午4:30至6:00),为幼儿提供托管服务的,可收取最高不超过100元/生.月的托管费。
幼儿托管遵循自愿原则,家长提出申请后,幼儿园与其签订托管协议,方可收取托管费。
4.公办幼儿园伙食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二、民办幼儿园收费
1.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仅限寄宿制幼儿园,下同)、托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提出建议,报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后执行。2018年新学年,除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以外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仍按现行收费标准执行。今后需调整的,应于每年三月底前提出申请。
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伙食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2.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幼儿园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应当于新学年开学三个月前向社会公示,原则上三年内保持收费标准的相对稳定。幼儿园在幼儿入园时应当与幼儿家长签订协议,明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收费期限、服务项目和内容。
3.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未完成民办教育分类登记前,视同公办幼儿园进行收费管理,待完成分类登记后按相应类别的管理规定执行。
4.2017年9月1日前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除外)在未完成民办教育分类登记前,视同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进行收费管理,现行收费标准三年内保持相对稳定,待完成分类登记后按相应类别的管理规定执行。
三、监督和管理
1.公办幼儿园、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可以按月或者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实际在园天数不足一个月的按相关退费规定处理。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收费方式,按照双方合同约定。
2.幼儿园提高保教费、住宿费标准,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插班生保教费按插入班级的收费标准收取。幼儿园降低收费标准的,所有在园幼儿均按照降低后的收费标准执行。
3.幼儿园保教费按月计退。由于幼儿请假、转学、退学、插班等原因,幼儿当月在园天数不足4天(含4天)的,按保教费交费额的80%退还;超过4天但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含一半,向下取整天数,下同)的,按保教费交费额的50%退还;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的,不退还所交保教费。
因幼儿园原因(含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造成停课的,幼儿园应当按实际天数退还保教费。
因幼儿园刊登、散发虚假招生简章(广告)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造成幼儿退园的,幼儿园应当全额退还收取的保教费,造成幼儿损失的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幼儿园服务性收费按月或者按学期收取,按月据实结算。幼儿在园天数不足一个月的,以提出请假申请计算,扣除实际在园天数后退还费用。
幼儿园代收费即时发生即时收取。
5.校车费的收取坚持自愿原则,由幼儿园和家长签订协议,明确收费标准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6.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为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的,保教费按日计算,费用可以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实际执行标准的30%。
7.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学前教育扶困资助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在园幼儿给予相应的资助。
对在市区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按每人每年1000元的标准给予资助,平均资助比例不低于在园儿童总数的10%。
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对城乡低保家庭和持《特困职工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子女的保教费,予以50%的减免;对残疾儿童和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人、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及革命烈士或者因公牺牲军人(警察)子女的保教费,予以全免且不计入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的10%比例范围内。学前教育政府资助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幼儿园隶属关系分别由市、区财政承担。
8.公办幼儿园和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收费报告制度。幼儿园收费标准调整或者其他基本信息发生变动,应当及时填报日常收费情况变更报告表报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幼儿园年度收费收入支出情况,应当填报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报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
9.幼儿园收费项目、收费行为规范等按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通价费〔2018〕15号)执行。
各地价格、财政、教育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协作,主动做好宣传解释、培训和指导工作,协调矛盾和问题,妥善处理投诉举报,确保政策平稳实施;应当切实履行对辖区内幼儿园的收费监管职责,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稳定市场秩序。各幼儿园要准确把握并严格执行政策,积极宣传解释,完善收费公示,自觉规范收费行为,接受社会监督。
实施时间:自2018年9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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