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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哪些犬只可以被留检机构收容(扬州犬只收留中心)

来源: 最后更新:22-09-20 03:54:44

导读:除展览、表演等需要外,不得携带犬只进入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以及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

  《扬州市市区养犬管理办法》经扬州市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2年1月18日正式实施。其中:

  第二十一条 犬只留检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要求。

  本市犬只留检机构,由公安机关负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犬只留检机构收容下列犬只:

  (一)流浪犬只;

  (二)走失犬只;

  (三)被遗弃犬只;

  (四)养犬人送交的犬只;

  (五)违反相关规定被依法收容的犬只。

  第二十三条 已经登记的犬只被收容的, 犬只留检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养犬人认领,养犬人应当支付因犬只收容产生的费用。

  养犬人在规定期限内不认领犬只的,视为遗弃犬只,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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