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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都区电动车交通安全整治通告(道路交通电动车整治方案)

来源: 最后更新:22-09-20 04:10:43

导读:为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扬州市公安局江都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正在全区范围开展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整治行动。

  市民朋友们:

  安全无小事,生命大于天!为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扬州市公安局江都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正在全区范围开展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整治行动。在此郑重提醒广大消费者:

  一、不购买无3C认证、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未列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的“非标”电动三(四)轮车;不购买无3C认证、不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标准的“非标”电动自行车。

  二、购买新国标电动自行车需在购买后一个月内办理登记上牌业务。我区新国标电动自行车实行带牌销售,市民可以在销售点或居住地附近的邮政代办网点免费办理登记上牌。临时信息牌仅适用于2019年4月15日之前生产的电动车(详见《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有效期限:2019年4月15日至2024年4月14日。销售商户通过虚假宣传等手段违规为电动车发放临时信息牌等的将承担法律责任。

  三、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正三轮摩托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的,必须通过注册登记(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摩托车号牌、购买机动车强制保险,方能上路行驶。

  本提醒中“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正三轮摩托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指:有3C认证、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在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中的电动正三轮摩托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

  对违反规定销售、注册登记的电动车销售门店,市民可通过12345政府热线向市场监管部门、城市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公安交管部门反映,相关部门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严格进行处理。凡购买的“非标”电动三(四)轮车、电动自行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购买人可依法追究违法销售门店相关责任。

  扬州市公安局江都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1年11月22日

标签: 摩托车  非标  电动自行车  机动车  电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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