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9-21 05:05:10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渡难关谋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精神,根据市人社局、医保局、财政局、税务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受疫情影响的困难中小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以下公告。
一、缓缴条件
1.符合国家工信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标准的中小企业;
2.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发生暂时性困难但恢复有望;
3.企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但暂时难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申请受理
申请企业填写《困难中小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税务机关负责受理申请。
三、部门会商
税务部门收到企业申请后,会同人社、医保、财政等部门集中会商,结合企业纳税及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确定缓缴意见,于5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告知申请企业。
四、缓缴实施
经同意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中小企业,应继续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全额社会保险费。同时在缓缴期间,用人单位仍应依法代扣代缴由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最长期限为六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职工关系转移、退休审批及其他一次性待遇结算等社会保险权益。
缓缴期限到期后,以及缓缴期间企业恢复缴费能力的,税务部门恢复社会保险费征收。缓缴企业应当在缓缴期满次月,一次性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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