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9-22 09:30:28
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救助供养:
1.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的;
2.经过康复治疗恢复劳动能力或者年满16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的;
3.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的;
4.收入或者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
5.法定义务人具有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的;
6.户籍已迁移出本县区的。
【拓展内容】
为进一步提高城乡困难群众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水平,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协调、健康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具体标准
(一)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提高到每人每月645元。
(二)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分别达到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以上。
(三)农村集中供养标准在当地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不低于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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