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9-23 11:52:54
2022宁波运输业纾困措施一览
运输业纾困扶持措施
支持交通运输业发展。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对铁路、航空企业2022年2月申报期至文件发布之日已预缴的增值税予以退还。此前应暂停但已预缴的增值税,可按规定申请退还。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执行。对公共交通运输企业在文件发布之前已缴纳的增值税予以退还或者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款。(解读单位:宁波市税务局,电话:12366)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枢纽机场的信贷支持。(解读单位:人行市中心支行,解读人:楼东玮,电话:87058426)
落实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政策。
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集装箱运输车辆省内高速公路通行费优惠收费政策。合法装载的集装箱运输车辆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公里费率按1.4元/车公里计算(定额收费的路段按4类货车标准计算),并统一实行六五折优惠。省属及市、区(县、市)属国有全资和控股的高速公路路段,对安装并使用浙江省发行的ETC车载装置的合法装载货运车辆通行费,继续实行八五折优惠。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非现金支付卡用户(未安装车载装置的ETC单卡用户)和人工收费车辆不享受优惠政策。在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前提下,对集装箱货运实行“白名单”管理。(解读单位:市交通局,解读人:陈元元,电话:89189048)
优化客运补助。
合理安排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的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农村客运补贴资金等,根据实际需要统筹安排资金,用于巡游出租车、公交运营、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等支出。(解读单位:市交通局,解读人:林思乡,电话:89189019)
支持航运业扩量提质。
市交通局、市财政局根据《若干措施》精神,按照相关文件的航运业政策条款,联合下发关于继续执行航运业扩量提质政策。(解读单位:市交通局,解读人:柴勇,电话:89382513)
降低道路货运运营成本。
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减轻企业负担,对安装使用(含新装、更换)北斗导航车载终端的营运货车,给予一定设备及运维服务费用资金补贴,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将联合出台相应政策细则。同一车辆不得重复享受政策。(解读单位:市交通局,解读人:柴迪波,电话:55225285)
普惠性纾困扶持措施
加大留抵退税力度。
加大小微企业以及“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的留抵退税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并一次性退还其存量留抵税额。(解读单位:宁波市税务局,电话:12366)
加大中小微企业税费减免力度。
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按50%的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解读单位:宁波市税务局,电话:12366)
加大服务业税费减免。
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继续按照进项税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加计抵减额,用于抵减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其中,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销售额占比超过50%的纳税人,加计抵减比例为10%;生活服务销售额占比超过50%的纳税人,加计抵减比例为15%。(解读单位:宁波市税务局,电话:12366)
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明确对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四大行业企业和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执行期延续至2021年6月30日。2021年第一季度按100%减免,第二季度按50%减免。纳税人所属2021年度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可以享受疫情减免优惠的,可在2022年5月征期申报享受。(解读单位:宁波市税务局,电话:12366)
减轻企业社保负担。
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用人单位和职工各按0.5%的费率缴纳失业保险费。对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规定给予失业保险费返还,其中2022年度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提至90%。(解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解读人:李峻,电话:89186239)宁波目前推出新市民综合保险,及灵活就业人群可购买的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下步将进一步探索针对灵活就业人员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更好满足新市民的金融需求。(解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解读人:张媛冬,电话:89292381)
做好涉企收费减免。
按规定继续落实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半征收。继续实施涉企不动产登记费零收费政策。(解读单位:市财政局,解读人:方建妃,电话:89388296)指导、督促银行机构、支付机构落实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降费政策,降低服务业市场主体经营成本。(解读单位:人行市中心支行,解读人:楼东玮,电话:87058426)
缓缴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费。
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企业,可依法申请缓缴,缓缴期限不超过3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间保留企业参保职工的医疗保险待遇;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其参保职工个人权益不受影响。(解读单位:市医保局,解读人:于金鹏,电话:89382664、12345)
缓缴住房公积金。
本次阶段性缓缴的时间截止到2022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缴存单位可在每月1-18日申请办理缓缴业务,审核通过的,最长缓缴时间从申请当月到2022年12月31日。2023年1月自动恢复正常缴存,并一次性补缴缓缴期按规定应汇缴的住房公积金。(解读单位:市住建局,解读人:徐勇、郑凤,电话:89180752、89180753)
降低企业用水用能成本。
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企业实行用水、用气等“欠费不停供”,所欠费用允许企业3个月内补缴。纳入“封控区、管控区、防范区”及政府通知暂停运营、场所关闭等情形的企业,可视为确有困难,向缴费单位申请延迟补缴水费气费,所欠费用可在“三区”范围解除后或恢复生产经营后3个月内补缴。(解读单位:市国资委,水费缓交解读人:陈博超,电话:18867628311;气费缓交解读人:张建军,电话:89289840)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鼓励不满1千伏用电电压等级的工商业用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工商业用户,用电实行阶段性优惠政策,现货市场运行时,暂不承担辅助服务、成本补偿等市场分摊费用,执行时间至2023年12月31日。积极探索集团采购。(解读单位:市能源局,解读人:陈正东,电话:89382853)
减免经营用房租金。
对承租国有房屋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2年减免3个月租金,其中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区(县、市)行政区域,再减免3个月租金。若最终承租户在2022年租期不满1年的,根据实际租期按比例享受免租。国有经营用房是指产权为各级国有全资、国有控股及国有实际控制企业所有的房屋,包括写字楼、商铺、摊位、仓库和厂房等,不含土地和住宅。(解读单位:市国资委,解读人:姚晓萍,电话:89183744)
补贴企业防疫支出。
根据市疫情防控办公室确定的餐饮、零售、旅游、文化娱乐(包括网吧、影剧院等)、公共交通运输行业(包括出租车、网约车)、建筑业、民办养老、教育机构等领域重点人员参照核酸检测重点人群“应检尽检”政策,到全市指定的核酸检测点进行免费检测,检测所需经费由市与区(县、市)财政各承担50%,并由区(县、市)卫健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定期与核酸采样点结算。(解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解读人:崔杰,电话:89189370)
根据《浙江省工业企业进口物品常态化疫情防控操作规程(试行)》,有进口物品的工业企业在进口物品入库、出库、销售等环节按要求进行物品及环境的核酸检测,按规定对进口物资进行核酸检测的工业企业,予以检测等费用50%的补贴,由市与区(县、市)两级财政各承担50%。(解读单位:市经信局,解读人:吕咏,电话:89292023)
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鼓励企业根据生产需求,组织开展新入职员工岗前培训,对按规定自主开展培训的企业,给予600元/人的补贴。岗前培训对象为与企业存在实际用工关系的新录用员工,且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根据企业实际开展岗前技能培训。
支持受疫情影响期间停工半停工的各类企业,对职工(含在本企业的劳务派遣人员)开展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线上培训补贴采取直补企业方式,不补个人或培训机构。补贴标准按企业实际培训费用不超过95%的比例给予补贴,原则上每人每个培训项目实际补贴的培训费用不超过800元。线上培训成本可按企业自主开展线上培训的时长、开发费用、培训运营成本等因素核定,或可按企业购买线上培训平台服务提供商服务的发票凭证核定。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内容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实际需要,确定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培训项目。(解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解读人:王蓉,电话:89186157)
加强企业信贷支持。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两项直达货币政策工具转换和接续持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1﹞344号),自2022年起,人民银行将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支持工具转换为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将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计划纳入支农支小再贷款管理。(解读单位:人行市中心支行,解读人:楼东玮,电话:87058426)
加强融资担保政策扶持。
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持续优化我市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聚合全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力量,加大对相关企业融资增信支持力度,指导市融资担保、市农业融资担保机构研发助企纾困专项融资担保产品,单列担保额度,主动下沉服务,充分发挥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示范引领作用。同时引导相关机构减费让利,对符合要求的业务,市级机构担保费用不高于0.5%,鼓励全免;全市政府性机构担保费用控制在1%以内,市融资担保公司对50万元以下相关业务免收再担保费。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深入实施金融机构争先进位绩效评价工作,统筹各类政府性资金与资源,引导和激发银行、证券、保险、担保机构帮扶企业纾困解难积极性。具体事项可向市融资担保公司、市农业融资担保公司和各区(县、市)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咨询。(解读单位:市财政局,解读人:唐文波,电话:87270757)
加快消费市场复苏。
根据2022年宁波市“欢乐红五月·你消费我助力”消费促进活动方案,重点向餐饮、旅游、文体等行业倾斜,本期消费券市级财政投入1.5亿元,各区(县、市)和前湾新区、高新区财政共投入1.255亿元,发券平台配资让利4000万元,总投入达到3亿元以上。发券活动于4月28日正式启动,5月1日前全部投放,未核销的余额后续轮转发放。(解读单位:市商务局,解读人:郑家成,电话:89387122)
加快政策扶持资金兑现。
完善相关扶持政策实施细则,加快涉企政策资金兑现进度,力争上半年涉企政策资金兑现进度达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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