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9-24 12:43:26
鹿城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通告(第4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常态化疫情防控期间发热患者就诊就医的通告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规范发热患者就诊就医流程,加强发热患者管理,预防交叉感染,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现将发热患者就诊就医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市民如出现发热、干咳等呼吸道症状,应立即到定点医院发热门诊就诊,并主动告知近14天活动轨迹及接触史。就医和返回途中做好个人防护,全程规范佩戴一次性医用口罩,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所有进入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必须“亮码(扫码)、测温、佩戴一次性医用口罩”。
二、除设有发热门诊以外的其他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门诊部、诊所等各类医疗机构一律不得接诊有发热或其他呼吸道症状的患者,并在醒目位置张贴“本机构不设发热门诊,不接待发热、咳嗽患者诊疗”的告示;对有发热或其他呼吸道症状的患者进行详细的信息登记,并报告属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街镇,引导患者到发热门诊就诊。
三、患者和陪护人员在诊疗过程中,要配合医疗机构严格执行门诊 “一人一诊室”制度,并在医疗机构内全程规范佩戴口罩。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规范处置医疗废物,加强诊室的通风,定期对环境进行清洁消毒。
四、严格退热、咳嗽药品销售实名登记、身份查验、病情问询、就诊告知等规定。零售药店对购买药品用于治疗发热、干咳等的人员(包括代购者),应详细做好所述发热、咳嗽患者的登记并报主管部门和属地街镇追踪处置。
五、如有发现未设置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私自接诊发热、干咳对象的,由区卫健局依法对相关责任人从重处理。如有发现零售药店遇情不报的,由主管部门对事件进行调查,一律依法对相关责任人从重处理。因故意隐瞒、私自购买药品或未报告擅自就医造成严重后果的,一律按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查处。
特此通告
鹿城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1月21日
附:市区设有发热门诊的定点医院名单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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