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9-26 05:53:39
集聚区发布关于加强境外来(返)辖区人员管理的通告
一、境外来(返)辖区人员入境前,本人或亲属应提前3天向所在单位、社区(村居)如实报告人员姓名、联系方式、所在(或途径)国家、返程计划、所乘交通工具和健康状况、国内联系人及电话等相关信息;单位、社区(村居)获知信息后须立即报告所在街道;街道汇总情况后每日上午11时前报台州湾集聚区疫情防控指挥部涉外人员管控组(以下简称“涉外组”)。
二、境外来(返)辖区人员抵达国内入境口岸后,要主动配合口岸工作人员,做好体温检测、证件查验等工作,并根据安排乘坐相应交通工具来辖区。
(一)来自疫情严重国家(地区)的人员:在浙江各口岸入境的,根据台州市境外疫情防控工作组指令,由涉外组安排专车接回;在上海口岸入境的,经机场安排的专车送至嘉兴大云防疫检查站后,乘坐市、区安排的专车来辖区。在其它口岸入境的,经由当地口岸检查放行后,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返回方式。
(二)来自非疫情严重国家(地区)的人员,经入境口岸检查放行后,由本人自行安排返回方式。
三、境外来(返)辖区人员抵达辖区后,须在半小时内或提前报告所在单位、社区(村居)或街道,并接受隔离观察。对来自疫情严重国家(地区)的人员,一律实行集中隔离14天;对来自非疫情严重国家(地区)的人员,一律实行居家隔离14天。居家隔离人员如违反规定的,转为集中隔离,并承担相应法律、经济责任。
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成年人、孕产妇、患有基础性疾病等原因不适宜集中医学观察的人员,经提前申请并获得批准,入境后在辖区可实行14天居家医学观察。
根据省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境外疫情输入防控工作的通告》,即日起在辖区集中医学观察期间产生的食宿费用由观察对象自行承担,确有困难的人员视情况适当补助。
四、境外来(返)辖区人员出现发热或上呼吸道症状的,要立即报告所在单位、社区(村居),经街道上报区涉外专班,指派专车送至定点医院发热门诊进行诊治、留观。
五、宾馆(酒店)要严格履行境外人员住宿登记报告义务,将入境人员的健康状况、活动轨迹、接触人员等情况,立即向区涉外专班报告,经审核无异常后方可登记入住。
六、对境外来(返)辖区人员故意隐瞒谎报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拒不执行疫情防控规定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单位、社区(村居)、宾馆(酒店)或者个人不按规定登记报告入境人员信息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七、请广大市民对发现的可能违反疫情防控措施的入境人员,积极向台州湾集聚区疫情防控指挥部涉外组举报(值班联系电话:88900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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