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9-26 11:57:33
关于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的通告
为全力做好我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依法惩治妨害预防、救治、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扰乱社会秩序等违法犯罪活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以下违法犯罪行为予以严厉打击,特通告如下:
一、所有湖北来黄人员到黄岩辖区后必须在2小时以内主动向所在乡镇(街道)报告,隐瞒不报、拒不服从黄岩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的,按照有关规定,一律予以行政处罚。
二、医学观察对象,不服从管理,有私自开门外出、相互串门等行为,违反相关规定的,一律予以行政处罚并送集中隔离点强制集中医学观察;在公共场所故意向不特定人传播病毒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或其他场所故意传播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一律刑事拘留,追究刑事责任。
三、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一律予以行政拘留。
四、违反疫情交通管制规定不听劝阻、强行通行等冲击检查卡点的,一律予以行政拘留;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的,依法予以刑事拘留,追究刑事责任。
五、编造与疫情有关的不实信息,或明知是编造的不实信息而故意传播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一律予以行政拘留;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依法予以刑事拘留,追究刑事责任。
六、利用疫情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等扰乱社会秩序;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一律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予以刑事拘留,追究刑事责任。
七、公然侮辱、恐吓、故意伤害、殴打医务人员、任意损毀公私财物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医疗秩序的,一律予以行政拘留;涉嫌犯罪的,依法予以刑事拘留,追究刑事责任。对上述违法犯罪行为,行政机关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人员的法律责任,属公职人员的,一律通报纪检监察机关予以追责。同时,请广大市民积极举报。
举报电话:110
以下为各街道(乡、镇电话):
东城街道:89175037/89175038
南城街道:84180003
西城街道:13857603788
北城街道:89167066
江口街道:84179003
新前街道:89191322/84358002
澄江街道:84316850
高桥街道:84850020
院桥镇:84871373
宁溪镇:84991195
北洋镇:84965008
沙埠镇:84868022
头陀镇:84999001
上垟乡:89182700/13857631181
上郑乡:84806003
富山乡:84815008
平田乡:84972111/13757667345/13516862678
茅畲乡:89176020
屿头乡:84805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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