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9-27 06:57:45
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滦政通(2021)3号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防止环境污染和噪音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等法律法规和《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按照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决定在全市全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系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者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
二、滦州市行政区域内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严禁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
三、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烟火燃放活动的,由主办单位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安部门审查批准后,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燃放。
四、违反本通告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违反本通告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镇政府(街道办)和村委会(居委会)负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主体责任和属地责任。
生态环境、公安、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审批、交通运输、民政、教育、宣传、文化广电和旅游等部门充分发挥作用,严格落实本通告,切实加强日常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行为。
七、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对积极举报非法制造、贩卖、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经查证属实按照公安部门相关规定予以奖励,举报电话:110(公安局)、7125998(应急管理局)。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1年2月4日印发的《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滦政通【2021】)1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滦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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