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9-28 05:41:45
关于规范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报备工作的紧急通知
一、严格控制聚集活动。
坚持“喜事缓办、丧事简办、宴会少办”,尽量不举办不必要的聚集活动,确需举办的应尽量控制参加人数,提倡不超过10人。举办人不得邀请14天内有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市、区)旅居史人员参加,不得邀请健康码为红码、黄码或有发热、干咳、咽痛、乏力、腹泻等身体异常状况者参加。
二、严格落实报备制度。
群众个人自行举办聚集活动,原则上须提前3日向属地村(居)委会和工作单位同时进行报备(报备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人员范围、数量),由村(居)委会向乡镇(街道)报备,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单位须明确提出疫情防控要求,对不符合疫情防控规定的及时劝导,对不配合疫情管控等相关规定的,上报所属地防疫办处理。同时聚集活动承接方要落实主体责任,须提前3日向属地村(居)委会进行活动报备。
三、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
各地要持续抓好“十个常态化30项措施”落实,切实强化聚集活动和人员密集场所管理。严格落实聚集活动举办人以及宾馆、酒店、餐饮、殡葬等聚集活动承接方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实行“防疫经理负责制”,对参加人员如实登记,严格落实戴口罩、量体温、扫健康码和行程码、查验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保持安全距离、消毒通风等防疫措施、做好防疫物资准备。倡导清明前后文明祭祀、网上祭祀,不到公墓等人员密集场所集中祭扫。
四、严格落实监督检查责任。
压实属地责任,各乡镇(街道)和村(居)委会要严格做好辖区内聚集活动报备管理和疫情防控,根据当地疫情形式和风俗习惯制定聚集活动疫情防控措施,发挥网格化管理员、包村干部等人员作用,监督指导举办人和承接方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各地市场监管、民政等部门要加强行业管理。对未按规定落实防控措施造成疫情传播扩散的,要依法追责问责。
五、加强宣传教育引导。
各地各单位要坚持正面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大喇叭广播、刷写标语、发明白纸、提醒函、公众号等方式,广泛宣传疫情防控期间举办聚集活动从速从短从简等倡议,做到家喻户晓;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要动员广大党员干部职工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以身作则减少举办聚集活动,对身边亲友、群众积极开展思想引导和解释疏导,营造全民参与疫情防控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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