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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电动自行车停放要求(青岛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来源: 最后更新:22-05-18 06:03:14

导读:青岛电动自行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禁止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盲道等区域停放,详见正文。

  电动自行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下列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

  (一)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盲道,人行道的禁止停放区域;

  (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专用通道;

  (三)建筑物公共门厅、楼梯间、楼道、走道等公共区域;

  (四)其他公共场所的禁止停放区域。

  温馨提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具有下列情形的电动自行车:

  (一)拼装的;

  (二)改装电动机、蓄电池等动力装置,或者更换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机、蓄电池的;

  (三)改装速度装置,使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

  (四)加装座位、伞具、灯具、车篷、车厢等装置,改变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的;

  (五)变造、伪造整车编码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签: 区域  机动车道  电动自行车  装置  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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