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9-29 07:08:46
申请对象及条件
(一)申请对象
1.我区全职新引进或新培育符合《洛阳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和支持办法(试行)》(洛人〔2019〕2号)文件规定标准且经洛阳市认定的顶尖人才(A类人才)、领军人才(B类人才)、拔尖人才(C类人才)和地方突出贡献人才(D类人才);
2.2018年6月21日以后全职引进到我区工作,且经洛阳市认定的青年人才。具体标准为:我区区直机关、区属事业单位、我区企业(劳务派遣企业除外)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全职引进,或在我区创办经登记注册且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企业的,年龄不满40周岁的博士研究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双一流”建设高校和建设学科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QS世界大学最新综合排名前100名的国(境)外高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
(二)申请条件
申请对象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与我区用人单位签订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每年在我区工作时间不低于6个月,并按规定在我区缴纳社会保险和在洛阳市缴纳住房公积金。港澳台地区和外籍人才不受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限制;
3.经洛阳市认定为青年人才,在洛阳市城市区无自有住房(包括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私有住房和拆迁安置住房),且在洛阳市城市区5年内无住房登记信息和房屋交易记录的;
4.已享受洛阳市引进人才购房补贴、租房补贴政策或已申请入住洛阳市及各城市区(含高新区、伊滨经开区、龙门园区)青年人才公寓的除外;
5.夫妻双方均符合条件者,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只能由一方申请。
三、申请标准及租住待遇
(一)青年人才公寓结合申请对象意愿签订租期不超过1年的租赁合同,合同期满后如需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由个人按《洛龙区青年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及期满当年公告要求进行重新申请;
(二)青年人才公寓租住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入住起算时间以住房合同签订时间为准,租住超过3年后不再续约;
(三)符合条件的入住对象均最高免除3年租金。
附件:1. 洛龙区青年人才公寓入住申请表
全文来源:洛龙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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