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9-29 09:11:37
开封市公安局 开封市应急管理局
开封市市场监管局 开封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55号)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开封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开封市公安局、开封市市场监管局、开封市应急管理局、开封市交通运输局决定联合对全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现通告如下:
一、《开封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自2022年1月1日零时起,本市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各县(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对所辖区域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按级负责本辖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三、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四、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运达地或者启运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许可。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五、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七、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提供婚丧服务的饭店、宾馆等经营者,在经营中应当自觉遵守《开封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对服务对象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有依法劝阻的权利,经劝阻无效的,有权向公安部门举报井提供证握。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利劝阻和向公安机关举报非法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凡举报 非法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并查证属实的,分别给予举报人每起200元、200元、 100元现金奖励;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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