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9-30 07:59:19
《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二条 在城市饲养犬只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不携带犬只进入学校、医院、博物馆、商场、饭店等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导盲犬、扶助犬等特种犬只除外;
相关解读
《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二条第三项列举了犬只不得出入的公共场所,规定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不得携犬进入的公共场所主要有:学校、医院、商场、饭店、游乐场等人流密集场所和博物馆、规划馆、图书馆等封闭的公共场所,这里的的“等”作“等外”解释。当然,导盲犬、扶助犬等特种犬只不限。
相关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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