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10-02 12:50:11
汨罗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区范围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加快建设法治汨罗,进一步贯彻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结合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汨罗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区范围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汨政告〔2018〕5号)进行修改。现将修改后的通告重新公布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归义镇所有社区、汨罗镇瞭家山社区。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间:除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燃放烟花爆竹的特殊活动外,禁炮范围内全年时间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和及时清扫,没收烟花爆竹并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提供婚丧喜庆服务的酒店、宾馆等经营者未履行告知、劝阻或者报告义务,致使在其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发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对经营者处以罚款。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获得许可但未按照指定的时间、地点和燃放作业单位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的,由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的违法行为并受到处罚的,由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将相关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举办全市性重大庆典活动,确需燃放烟花爆竹的,必须按程序报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在指定地点、指定时间燃放。燃放烟花爆竹前,由公安机关发布公告。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不及时清扫的,由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清扫,逾期不清扫的,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代为清扫,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携带、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劝阻或者向有关部门举报。举报电话:0730-5222371。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汨罗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区范围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汨政告〔2018〕5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汨罗市人民政府
2021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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