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10-02 06:32:30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和加强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
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有效预防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和湖南省交通问题顽瘴痼疾集中整治办公室《全省深入推进“戴帽工程”专项行动方案》的部署安排,市人民政府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规范和加强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在全市行政区域内驾驶、乘坐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以及从事与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通告。
二、禁止行为
(一)禁止驾乘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不戴安全头盔。
(二)禁止无牌无证、假牌假证、套用牌证以及达到报废标准的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三)禁止驾驶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闯红灯、逆行、不按规定车道行驶、不按规定载人、加装伞具等交通违法行为。
(四)禁止饮酒或醉酒驾驶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驾驶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追逐竞驶等危险驾驶行为。
(五)禁止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非法营运、乱停乱放等违法行为。
(六)禁止无证经营销售摩托车、电动自行车。
(七)禁止生产销售无工信部产品目录公告的摩托车和无3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
(八)禁止销售未经3C强制性认证的安全头盔。
(九)禁止非法改拼装或销售非法改拼装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行为。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三、责任追究
(一)违反第二款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二)违反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由城管综合执法、公安交警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三)违反第二款第(六)、(七)、(八)、(九)项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工信、公安交警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四)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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