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10-04 11:41:46
《关于规范赣州市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进出物业小区看房操作的通知》要求:
1、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进入物业小区开展线下带客户看房等业务活动,应当佩戴、出示赣州市房地产业协会统一制发有效的“赣州市房地产从业人员星级服务牌”或“星级服务牌电子证,持有业主书面或电子授权“房屋出售带客户看房委托书”,并遵守物业服务企业的门岗管理规定,主动办理出入登记手续。
2、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带客户看房出入小区时,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并配合物业从业人员登记本人姓名、联系方式、带看物业地址及套数、进出时间等内容。随行进入小区人员原则上次不超过5人(含经纪人员),并应当配合登记姓名、联系号码等。除小区另有规定外,物业从业人员不得强行要求登记随行看房人员的联系方式。
3、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带客户看房时,每套房屋看房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小时,一次性看房多套的,可以累计计算看房时间。业主及亲属陪同看房的,不受上述时间限制。
4、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带客户看房过程中应着装整洁、举止文明,不得有随意张贴广告、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等不文明行为;不得随意变更看房楼幢;看房过程中不得干扰业主正常生活。
5、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应带随行人员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指定出入口进出,随行人员不得单独逗留。物业从业人员可以要求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用统一星级服务牌换取小区访客卡,离开小区时退还星级服务牌。
6、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带客户看房过程中物业从业人员一般不需陪同看房,业主另有书面要求陪同看房的除外。
7、协助做好物业交接相关手续。房地产经纪机构有义务对交易房屋的物业服务费、停车费等相关费用的清缴情况予以了解,并在签订正式租、售合同之前书面告知交易双方当事人知晓,并明确费用承担人及缴清期限,在房屋租、售手续办理完毕后,经纪机构应协同房屋租、售双方当事人到小区物业服务中心办理物业交接手续,并协助房屋租、售双方结清全部物业管理费和水、电、气费等相关费用。物业企业可提供交易房屋的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的欠缴情况。
8、物业从业人员开展进出登记、陪同带看、钥匙领用等工作时应举止文明,不得无端阻拦;不得无故索取客户信息;不得暗示客户跳单。
9、物业从业人员在完成进出小区登记工作后,应为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开展正常带客户看房业务提供便利,不得收取“看房费”或索取其他不当利益。
10、业主因出租或出售房屋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保管钥匙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其签订钥匙保管协议(见附件3),明确钥匙保管、陪同看房等个性化服务事项。
11、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和物业服务企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形成合作关系并签订相关协议,但合作内容不得违反小区《管理规约》以及其他管理规范。
12、如因疫情管控等突发情况,一律按照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13、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带客户进入物业小区引发信访、投诉、举报的,由赣州市房地产业协会和赣州市物业管理协会负责调查,如确有违反上述规范的,将违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记入不良信息信用档案及“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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