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10-04 03:23:49
一、失信行为列表
序号 | 失信严重程度 | 信用主体 | |||
失 信 行 为 | 一般 | 较重 | 严重 | ||
1 | 以隐瞒、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获得住房保障(实物或货币)。 | 以隐瞒、提供虚假材料、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 | 以隐瞒、提供虚假材料、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住房保障(实物或货币)。 | 以隐瞒、提供虚假材料、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住房保障(实物或货币),拒不退出。 | 住房保障申请人 |
2 | 承租人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 | 承租人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 | 承租人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经劝导拒不改正。 | 承租人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拒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 住房保障承租人和共同承租人 |
3 | 承租人改变所承租保障性住房用途。 | 承租人改变所承租保障性住房用途。 | 承租人改变所承租保障性住房用途,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经劝导拒不改正。 | 承租人改变所承租保障性住房用途,违规行为情节严重,拒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 住房保障承租人和共同承租人 |
4 | 承租人破坏所承租保障性住房房屋结构或未经允许擅自破坏原有装修而自行装修。 | 承租人未经允许擅自破坏原有装修而自行装修。 | 承租人破坏所承租保障性住房房屋结构或未经允许擅自破坏原有装修而自行装修,拒不恢复原状。 | 承租人破坏所承租保障性住房房屋结构或未经允许擅自破坏原有装修而自行装修,拒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 住房保障承租人和共同承租人 |
5 | 承租人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 | 承租人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拒不改正。 | 承租人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拒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 住房保障承租人和共同承租人 | |
6 |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闲置保障性住房。 |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保障性住房,经劝导拒不改正。 |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保障性住房,拒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 住房保障承租人和共同承租人 | |
7 | 承租人不配合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运营单位入户走访、检查排查和维修维护等工作。 |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不配合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运营单位入户走访、检查排查和维修维护等工作。 | 住房保障承租人和共同承租人 | ||
8 |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缴纳保障性住房租金、物业费。 |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保障性住房租金、物业费,且没做说明和备案,经书面催缴多次仍拖欠不交。 |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保障性住房租金、物业费,且没做说明和备案,拒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 住房保障承租人和共同承租人 | |
9 | 承租人住房和家庭经济状况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性住房保障条件,无正当理由拒绝腾退保障性住房或按规定缴纳市场租金。 | 承租人住房和家庭经济状况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性住房保障条件,无正当理由在搬迁期满拒绝腾退保障性住房或按规定缴纳市场租金。 | 承租人住房和家庭经济状况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性住房保障条件,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 住房保障承租人和共同承租人 | |
10 | 承租人在租赁期满或年度审核时未如实申报家庭人员、住房、经济状况等情况变化。 | 承租人在租赁期满或年度审核时未如实申报家庭人员、住房、经济状况等情况变化。 | 住房保障承租人和共同承租人 | ||
11 | 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拒绝政府按照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原经济适用住房。 | 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拒绝政府按照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原经济适用住房。 | 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拒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 住房保障申请人 | |
12 | 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未取得完全产权或未满5年未经批准转售原购经济适用住房。 | 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未取得完全产权或未满5年未经批准转售原购经济适用住房。 | 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未取得完全产权或未满5年,未经批准转售原购经济适用住房,拒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 住房保障申请人 | |
13 |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为保障性住房提供经纪业务。 |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含网站)为保障性住房的出租、转租、出售等行为提供中介服务。 |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含网站)为保障性住房的出租、转租、出售等行为提供中介服务,拒不整改。 | 中介服务机构(含网站) | |
14 | 为不在本单位工作的人员出具收入证明。 | 为不在本单位工作的人员出具收入证明。 | 为不在本单位工作的人员出具收入证明,经批评教育后仍然出具收入证明。 | 相关企事业单位 | |
15 | 为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具虚假证明材料。 | 为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具虚假证明材料。 | 为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经批评教育后仍然出具虚假证明材料。 | 相关企事业单位 | |
16 | 为企事业单位集体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单位不履行共同管理责任。 | 为企事业单位集体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单位不履行共同管理责任。 | 为企事业单位集体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单位不履行共同管理责任,经批评教育拒绝改正错误。 | 相关企事业单位 | |
17 | 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及其配套设施性质、用途。 | 保障房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及其配套设施性质、用途。 | 保障房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及其配套设施性质、用途,拒不改正。 | 相关企事业单位 | |
18 | 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 | 保障房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 | 保障房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拒不改正。 | 相关企事业单位 | |
19 | 未按相关规定或有关约定履行服务或管理责任。 | 保障房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未按相关规定或有关约定履行保障性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 | 保障房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未按相关规定或有关约定履行保障性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拒不整改。 | 相关企事业单位 |
二、按严重程度分类实施惩戒
对一般失信行为,主要以告知、提示、教育、劝导其纠正失信行为等工作方式为主;
对较重失信行为,可采取警示、下达整改函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工作方式,并列入重点关注对象名单。重点关注对象在其失信行为纠正之前,再次发生较重失信行为的,实施联合惩戒;
对严重失信行为,应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同时实施联合惩戒。“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管理部门”可根据法院判决、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等,认定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由各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开展联合惩戒,联合惩戒措施按照《江西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赣府字〔2016〕101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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