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10-08 02:27:10
实施程序
(一)业主协商。加装电梯服务单元内的全体业主应进行充分协商,就加装电梯部位、电梯类型、资金筹集、电梯运行管理及维护保养费用分摊,增设后的电梯运行主体等有关事宜达成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同时确定建设实施主体,明确项目负责人或委托单位职责。协议签订过程需经乡镇、街道司法所或相关负责人员见证。
(二)勘察设计。实施主体应委托原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具有建筑设计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进行专项设计。安装电梯应在土地权属范围内进行,设计方案应当符合日照、抗震、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环保、应急救援和电梯等相关标准、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设计前应当首先对房屋进行勘察,保证结构安全,要保证消防车道预留,设计方案需经消防部门审核同意。如实施设计方案影响或改变供水、排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消防、人防、雷电灾害防护等装置设施的,应先征求相关产权单位意见并落实到设计方案或者施工图中(产权单位出具意见),实施主体应承担所有迁改费用和手续办理工作,相关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和帮助。专项设计施工图须报经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如因设计方案原因,电梯加装项目未能实施的,或造成安全事故的,由建筑设计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三)公示。业主代表或实施主体向所在辖区街道办事处提出公示申请。街道办事处将本单元业主同意加装电梯协议、本栋住宅三分之二业主同意的证明材料、设计方案等内容在该栋楼每个单元楼道口、小区公示栏等明显位置公示不少于七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因加装电梯可能受到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无实名制书面反对意见的,由街道办事处盖章备案;如有异议不能达成一致的,不予盖章备案。
(四)规划、施工许可。实施主体持既有住宅土地确权图、加装电梯设计施工图和总平面图、施工审查合格书、房屋检测鉴定报告、日照分析报告、属地征收部门未列入近期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说明、街道办事处签章确认公示证明等材料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主体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土建施工和电梯安装企业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审查施工图,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无需提供资金到位证明、履约保函、支付保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证明、工伤保险证明)。电梯安装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办理施工告知,申请电梯安装监督检验。
(五)竣工验收。实施主体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施工过程安全生产负总责。工程竣工后,由实施主体申报,辖区城区建设主管部门协助组织竣工验收。办理规划核实后,直接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并由实施主体将相关资料移交市城建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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